合夥
外國投資者可在中國根據“外商投資夥伴關係規則”成立一般或有限合夥人,從事廣泛的商業活動。合作夥伴所提供的資本沒有合法的最低或最高限額。資本可以以現金,實物或以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服務的形式提供。除現金外,其他提供的資本必須以特定價值評估。合夥人可根據合夥協議或所有合夥人的決定增加對合夥企業的資本投入。這些額外資本應用於擴大業務規模或彌補損失。
國內對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數量沒有具體限制,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僅限於50個。在普通合夥中,每個合夥人都有平等的權利進行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新合夥人的接納須經合夥人的批准並簽訂書面合夥協議,新加入的合夥人擁有相同的權利和責任。
任何問題? 請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