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或合作合資企業 (“CJV”)
CJV與EJV有兩個基本不同:CJV不必是從法律形式角度來看的獨立實體,即可以是合併安排(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同合作安排。現行對合併的CJV的徵稅條例不太清楚。所有權利和利潤/損失不一定基於股權/出資比例(如EJV的情況),而是基於合同協議。因此,CJV可以在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擔和風險承擔方面提供更多的靈活性,但須經當局批准(例如股東可以保證一定的固定年度回報,而不需根據公司業績來訂定)。
CJV是以合資夥伴在合同約定的比率出資。通常,中國合作夥伴可以向中國合資公司提供合作條款(例如提供服務或免租賃使用工廠房地),而不是提供資金,但須經當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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