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遷冊制度
公司遷冊制度(簡稱「本製度」)於2025年5月23日依據《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根據該制度,非香港公司可申請遷冊至香港。
特點
a) 為非香港公司遷冊至香港提供一條簡單且經濟高效的途徑;
b) 這是一種內向型製度,允許非香港公司遷冊至香港,但不允許香港公司遷冊至非香港公司;
c) 適用於與《公司條例》下可成立的以下四種公司類型相當的非香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擁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擁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d) 遷冊不產生設立新法人實體的效力,亦不會影響本公司的業務連續性,或本公司的任何財產、權利、義務、責任及契約及法律程序;
e) 申請遷冊至香港的非香港公司無須接受經濟實質測試。
f) 根據《公司條例》,遷冊公司將被視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享有與原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相同的權利、義務和申報要求。
遷冊至香港的法律效力
《公司條例》第2(5A)條和第820D條規定,遷冊至香港的公司自遷冊之日起即被視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所有適用於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的條款均同樣適用於遷冊公司。遷冊程序不會產生新的法律身份,公司在遷冊前擁有、取得或產生的所有合約、決議、職能、財產、權利、特權、義務或責任在遷冊後均不受影響。在遷冊前由海外公司提起或可能提起的訴訟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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