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 新的制度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 637 章)於2020 年 8 月31 日開始實施一個新的有限合夥基金(“LPF”)制度,使私人基金能夠以有限合夥的形式在香港注冊。

有限合夥基金結構的基本要求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GP”)可以是個人必須年滿18歲的自然人,不必是香港居民; 或公司或有限合夥人。以下是符合GP資格的非自然人的列表:-

(a)由在香港注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b)在公司注冊處注冊的非香港公司;

(c)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37章)注冊的有限合夥基金;

(d)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合夥;或者

(e)沒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合夥

注冊辦事處

有限合夥基金的注冊辦事處必須是香港地址。

普通合夥人的授權代表

如果擬議的GP是以上(c)或(e),則需要任命一名授權代表(“AR”)。AR可以是18歲以上在香港有通訊地址的香港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基金的AR。

投資經理

如果GP是負責有限合夥基金投資管理工作, GP可兼任投資經理 (“IM”)。IM須為有香港身份證的自然人或香港注冊公司或在香港注冊的“非香港公司”。

負責人

GP必須根據《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條例》(第615章)附表2的規定,任命負責人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職能。負責人必須是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機構,例如銀行,香港證監會持牌法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專業人士或香港律師會法律專業人士。

以馬可以幫助您注冊和管理有限合夥基金

基金設立及結構

  • 就基金的結構及設立提供協助及指導

  • 覆核基金相關文件、協議及程序

  • 就基金的設立聯絡律師、核數師及銀行

  • 成立普通合夥人公司

  • 提供授權代表(如適用)

  • 提供負責人

基金行政及報告

  • 處理認購申請表

  • 代基金發出確認認購、贖回、轉換和轉讓請求

  • 準備和轉發報表和交易確認給基金持有人

  • 提供授權銀行簽署人(如適用)

  • 處理股息派發

  • 處理轉讓,交換和取款請求

基金會計及財務報告

  • 理賬及備存會計紀錄

  • 保持所有證券投資交易的數據庫細節

  • 編制財務預算和業績比率的分析

  • 編制每月、季度及周年未經審核賬目

  • 就法定審核與核數師聯絡

  • 分配和附帶權益計算(如適用)

基金合規服務

  • 提供公司秘書(如適用)

  • 提供公司注冊辦事處(如適用)

  • 法定申報, 例如周年申報

  • 備存會議紀錄及法定登記冊

  • 協助董事會會議

  • 協助董事會會議文件及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