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  (“RO”)

外國公司,特別是貿易代理和服務行業的外國公司,經常選擇一個RO在中國開展聯絡和營銷活動。雖然外國投資者可以進入中國市場,但他們不能進行鎖售活動。

一般來說,外國公司的RO可能只從事在中國的間接業務活動,包括擔任與客戶和總部的聯絡、介紹總公司的產品、進行市場調研並收集信息。因此,外國公司的RO不得直接與中國客戶簽訂合同,並禁止從事任何“直接業務經營”(有某些例外情況,例如律師事務所的RO)。

RO一般按與國內公司相同的稅率徵稅。如果RO能夠提供完整的會計記錄,RO需要根據反映RO的實際功能準確計算其應稅營業額和利潤(“實際金額法”)的稅額。如果RO無法提供完整的會計記錄,或者如果無法合理確定地計算其收入和費用,稅務機關保留使用“認定數額法”確定應稅營業額和利潤的權利。實際上,只有少數行業(即律師事務所)的區域辦事處按照實際金額法徵稅,其他行業則按照RO的費用或收入進行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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