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分公司

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公司如需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必須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6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

該海外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報告其公司名稱,董事及公司秘書(如有的話)資料,本地代表,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其海外註冊辦事處及在港主要營業地點。

該公司亦須向公司註冊處登記任何在香港設立的物業收費,以及在香港收購的物業任何現有收費。每年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週年申報表及年度帳目副本(除非獲豁免)。如該公司停止在香港營業,該等責任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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